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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类别: 行业资讯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和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 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
1.窗口办理,即来即办;
2.线上办理,全程网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网厅办理或厦门人社微信公众号自助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 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 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失业保险待遇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储蓄卡。如遇银行账号变更,应及时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