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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
类别: 行业资讯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5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号)印发以来,各地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为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看,这项制度还不够健全,操作性仍有待增强。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现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就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健全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制度,对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其作为当前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办法
(一)明确适用对象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亏损,导致停产3个月以上,半停产6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
(二)规范报备管辖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按属地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分级管理。即:中央属、省属驻榕用人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报备。设区市所辖的区的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的管辖,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三)完善报备材料
1.初次报备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1)《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表(初次报备)》(见附件1)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案(公示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决议(加盖单位工会章或单位公章);申报前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前一季度经税务机关认可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报前一季度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名册。
(5)劳动用工备案记录。
2.再次报备,申请延期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其材料的真实性:
(1)《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表(再次报备)》(见附件2)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延期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案(公示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决议(加盖单位工会章或单位公章);申报前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续报备达两次及以上的,须提供上一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认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名册。
(4)劳动用工备案记录。
(四)健全有效期管理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可以逐月申请,也可以定期申请,定期申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生产、难以正常支付工资的,应再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劳动者工资标准,即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加强报备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已剔除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对未剔除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对方案修改后重新报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初次申请报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进行现场勘查;再次报备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三、完善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的管理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与工会、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报备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共同推进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工作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报备工作台帐(见附件3),每年元月10日前各设区市应将上年度本地报备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等形式,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应批评教育,及时取消其报备,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情节恶劣的,要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
1.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表(初次报备)
2.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表(再次报备)
3.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报备情况统计台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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